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中医校字[2012]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属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单位有效证明,向研究生所属管理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
第五条 自筹经费和委培研究生必须在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前将培养费按时足额交到我校计财处。我校计财处收到款项后,方予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缴纳培养费用的,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3个月内进行政治、业务复查。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校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以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正式入学后办理研究生证。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在籍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按时到校,并在开学后5天内持研究生证到各研究生所属管理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者,应事先向院系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2周未报到者;
(二)经院系批准的请事假或病假逾期2周未报到而又不续假者;
(三)复查中发现业务不合格,或道德品质败坏,或不符合体检标准者;
(四)采取营私舞弊手段入学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一律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 制
第十条 实行弹性学制。以招生政策规定和各专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一)硕士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同意,经审核符合学校提前答辩的规定,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查符合学校提前毕业规定的,准予提前毕业。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应提前一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查通过报研究生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硕、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或因客观原因未如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完成重大科研课题任务需延长学习时间者,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一般可延长1~2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年。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基本学制内在校生待遇。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待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时间3天以内,须经所在部、院(系)批准;4到7天,由研究生处批准;8天以上,由研究生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或不请假擅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在校研究生不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结婚生育的,学校不给生育指标;因生育中断学习,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励与处分事宜按校学生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专业变动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与转学。如因专业调整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培养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及所在部、院(系)同意,经接受专业导师组认真考核,证明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初步培养计划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二)转学由所在专业导师组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接受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向我校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专业导师组严格考核合格后,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方可报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校医院诊断,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治疗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及院系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按学期计算,休学1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待遇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求复学的,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导师、院系及研究生处同意后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半年或1年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由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经导师及院系同意,研究生处审查,由主管校长批准,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学位课考试,有2门以上(含2门)不合格,经重修或补考仍有1门以上(含1门)不合格者;
(二)博士研究生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学位课考试,有1门以上(含1门)不合格,经重修或补考仍有1门以上(含1门)不合格者;
(三)在1学期内,擅自离校,旷课达3周以上(含3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校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因病经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旷课超过总学时1/3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符合其它规定要求应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由我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1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达3周以上(含3周)者的,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一)入学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退回原学校;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退学的,回家庭所在地;
(四)其他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回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培养内容,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同意,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培养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可申请补作答辩1次。申请补作答辩,需经导师、院系及答辩委员会同意,按学校规定的答辩申请程序及要求进行。研究生通过补作论文答辩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可进行学位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同意,可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制度进行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学籍学历信息的勘误修改需报湖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根据工作内容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中医药大学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