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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期学校已组织了专题学习,并修订了有关文件。按照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学习宣传与贯彻《学位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精心部署,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开展《学位法》专题学习、培训,组织师生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重点学习、比较《学位条例》与《学位法》的差异,学习资料见附件1-4。
二、做好实施准备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在2025年1月17日前全面梳理现行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凡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工作,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三、推进分类培养
《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强调两种类型分类发展、分类培养。各学院要将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一并纳入学习内容,坚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发展并重,深入推进科教融汇、产教融合。
四、落实主体责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为学校正式贯彻实施打好基础。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于2025年1月17日前,将本单位(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学位法》工作小结及相关宣传报道资料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林云崖、陈乔,联系电话:027-68890184,邮箱:hbucmxwb@163.com
附件:1.《学位法》
2.《学位条例》《学位法》细化差异比较
3.《学位法》百问百答
4.《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